會計師考試 ─ 考試時間與資格
會計師考試考試時間
會計師考試資格
會計師(CPA)考試定位為專業性質考試,報考須為本科系畢業或修習過規定的學科及學分。
項目 | 資格條件 |
會計師高考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會計技術、會計統計、會計資訊、會計與資訊科技、會計(與)財稅、財稅、財政、財政稅務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第一款以外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電腦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會計制度、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三學科,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施行期限至民國108年1月25日,不再適用)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
會計師考試 ─ 科目與成績計算
會計師考試成績計算
會計師考試,及格方式原為「科別及格制」,自108年6月20日起,改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各科滿60分即為及格,個別計算及格科目保留期限;對於已有部分科目及格者,於各該科目成績保留期間內,如通過部分科目免試申請,其免試科目與已及格之科目可以併計,所以考生只要通過所有科目,即可取得會計師證照。
等別 | 成績計算 |
會計師高考 | 1.國文成績,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其餘科目之成績,以各滿60分為及格。 2.依108年7月1日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應試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三年,各科目分別計算。」 3.為維護108年會計師考試應考人之權益,凡於報名時曾依修正前之規定,就105年至107年間已及格科目聲明放棄保留效力者,其聲明書一律作廢。應考人得自行決定是否繼續保有原及格科目之效力而不予應考該科目,或重新應考該科目。 4.另依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0條第3項規定,「應考人於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再報名應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後應試成績為準。」108年會計師考試舉行時,應考人若就105年至107年間已及格科目重新應考,該科目成績一律以本次考試之成績為準。 |
會計師考試科目
會計師考試共7科,在準備應考時,考生可以先努力拿下較為有把握的科目,之後再集中精力準備剩餘的科目。因考科多有重疊,也可以與高普考會計一起準備,如有妥善規劃準備,可順利在同一年同時取得會計師執照及公職工作。
等別 | 應試科目 |
會計師高考 | 1.國文(作文) ◎2.中級會計學 ◎3.高等會計學 ◎4.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5.審計學 ◎6.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7.稅務法規 |
註: 「◎」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
會計師考試 ─ 考試地點與工作
會計師考試地點
項目 | 考試地點 |
會計師高考 | 分設臺北、臺中及高雄3考區舉辦。 |
會計師工作內容
專技人員考試是經由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國家並不負分發任用責任。
項目 | 業務內容 |
會計師 | 1.受當事人之委託或受政府機關之指定,辦理關於會計之設計、管理、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或資產估價等事項。 2.承辦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 3.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 4.充任稅務案件之代理人。 5.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6.代辦其他與會計有關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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